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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 今天我违法了散步,目睹一起交通事故: 一摩托闯红灯撞翻一自行车。摩托马上逃逸,自行车没有作为,只是把不能骑的车托到一边,无奈地自行修理。 我觉得要是我是自行车就会去报警。在一旁的母亲则说,不用做无用功,自认倒霉吧。
于是又想到了闯红灯的问题。
交通法现在已经是法了。 乱穿马路就是违法。 十一届叁中全会里,提出了16个字的依法治国的纲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根据纲领,应该对所有闯红灯的行人依法进行处罚,但是事实是没有。
另,<道路交通法>里有如下一条。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 如此一来,那么不举报就是违法。 oh,看来今天我违法了。。 引用通告此日志的引用通告 URL 是: http://guolizengbrian.spaces.live.com/blog/cns!84C6AD3DA691C8F3!856.trak 引用此项的网络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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